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淮政发〔2011〕2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淮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9〕155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1〕14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目标,着眼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统筹推进,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解决城乡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我市城乡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并积极鼓励支持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目前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区)政府依据市政府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目标任务
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城乡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城镇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从2011年7月1日起全面启动实施,2011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