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考核,确保创建取得实效
(一)严格标准,注重实效。国家“平安农机”示范县考核标准将七个方面内容分解成25项61个考核点共100分,我省在国家考评标准和计分标准的基础上增加4项考核内容、10分考核分值,即:“平安农机通”推广使用4分、“优先优惠加油卡”推广使用2分、平安农机合作社创建2分、公安驻农机警务室2分。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市、区)创建具体要求及考核标准,各地可到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http://www.amic.agri.gov.cn)下载。各地要对照标准,特别是对涉及取消参评资格的有关内容,要认真对照并落实相关措施。
(二)规范程序,严格考核。考核评分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农机、安监部门的要求执行,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推荐。
1.国家“平安农机”示范县(市、区)的考评程序为:(1)县级自评。由各县(市、区)农机、安监部门按照《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市、区)考评标准》和我省增加的考评内容进行自评。(2)省级复评。省级考评小组对推荐单位进行检查、复评,按分配名额择优向全国创建“平安农机”活动考评领导小组推荐。申报国家“平安农机”示范县,应当在省级“平安农机”示范县授牌一年后的县(市、区)中选择推荐。(3)上级抽查。接受农业部、国家安监总局组成的全国创建“平安农机”活动考评领导小组的抽查。
2.省级“平安农机”示范县(市、区)、乡镇、合作社的考评程序为:(1)县级自评。各县(市、区)农机、安监部门结合年度安全目标考核和省级考评标准及要求进行自评。(2)市级复查。各市农机、安监部门对推荐单位进行检查、复评并向省创建“平安农机”活动考评领导小组推荐。(3)省级复查。省创建“平安农机”活动考评领导小组结合年度安全目标考核,对各市上报的省级“平安农机”示范县(市、区)、乡镇、合作社进行抽查。
3.国家、省“平安农机”创建的名额申报、考评时间、材料申报等事项,另行通知。
(三)加强指导,跟踪问效。“十一五”期间已经获得国家、省级示范县称号的单位,要对照新标准,查找不足,及时整改,着力在创建质量上下功夫,确保示范性、先进性。省农机局、省安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指导,适时组织开展复评督查工作,对整改不及时、措施不到位、“三率”不达标、工作不规范、农机事故超过控制目标的单位,将在全省范围内通报、限期整改,直至取消授予的称号、收回牌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