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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2011年江苏省阳光工程农机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组织报名。组织参训人员登记相关信息,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培训台帐》(附件4),并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填报相关资料。
  3.开展培训。按照农业部发布的分类培训规范,从抓好每一个教学环节入手,确保培训学时数、教学内容落到实处。各培训班次要指定一名教师担任班主任,负责班级的日常管理;要对参训人员点名考勤,保证参训率。
  4.考试考核。培训班结束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参训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者发放由农业部核发的农机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5.培训总结。培训任务全部完成后,培训机构应对培训工作进行书面总结,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将培训文件、工作方案、培训教案、培训台帐、培训总结、培训信息、图片和典型事迹、资金使用明细、鉴定试卷等资料整理归档。
  五、项目监管
  (一)公示制度。阳光工程培训机构要采取多种方式向农民公布培训时间、地点和内容,让农民了解开班情况,主动参加培训,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信息报送制度。农机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管理和使用阳光工程监管系统(http://1.202.195.213/websunsite/),及时审核和上报培训信息,9月10日前将培训机构基本信息录入监管系统,每期培训班结束后10天内将该班培训学员信息录入到监管系统。培训机构9月10日前报送阳光工程农机培训工作方案;每月底前报《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培训进展表》(附件5);12月5日前报《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培训台帐》(一式2份)、培训总结(一式2份),省农机化服务站审核汇总后报省农机局。
  (三)台帐登记制度。培训机构应建立规范统一、信息完整、内容真实的《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培训台帐》。培训台帐必须严格按附件要求认真填写。在每次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教师和培训学员分别签名保存备查。培训机构须对台账的真实性负责。
  (四)训考结合制度。培训机构要主动将阳光工程农机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有机结合,引导参训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做到培训1人,鉴定1人,已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受训对象要提高鉴定级别。通过职业技能鉴定检验培训质量,反映培训成果,提升培训水平。
  (五)检查验收制度。各农机主管部门应与当地阳光办和财政部门对阳光工程农机培训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在市级检查的基础上,省农机局将组织抽查。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阳光工程农机培训工作的领导,省局成立了以徐顺年局长为组长、王翠章副局长为副组长、省局人事处和省农机化服务站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全省阳光工程农机培训工作领导小组(附件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农机化服务站,具体负责全省阳光工程农机培训日常工作。各农机主管部门及培训机构也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职责明确、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将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沟通协调。各地在全面完成省级培训任务的基础上,要加强与同级农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阳光办的沟通协调,争取承担更多的农机培训和其他培训任务,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了解培训资金报账有关要求。要加强与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站配合,合力做好参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保质保量完成阳光工程农机培训各项任务。
  (三)创新培训形式。各地要积极整合系统培训资源,充分利用农机院校、农机企业、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力量,形成工作合力。要围绕农机手需求,以中心乡镇、重点村组、农机专业合作社为主要办班地点,把课堂设在田间地头、维修作业现场,方便农民群众学习。要选聘专业水平高、培训经验丰富的教师进行教学,并采取工学交替、分段学习、强化实践、典型介绍、参观交流、跟踪指导等多种形式,提高培训质量,增强培训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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