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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在建设领域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意见的通知


  三、强化建设领域合同能源管理的政策扶持

  (一)加强政府资金引导。按照《江苏省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0〕19号)以及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积极申报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的省级引导资金。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通知》(连政规发〔2010〕3号)有关规定,积极支持合同能源管理示范工作。

  (二)落实税收扶持政策。根据国办发〔2010〕25号文件以及相关实施细则,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前提下,对从事建设领域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企业采取适当的税收扶持政策。

  1.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4.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三)完善财务会计制度。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其会计事项处理办法按国办发〔2010〕25号文件执行。对列入政府采购的行政事业单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因实施节能改造而节约的相关能源费用,除与节能服务公司分享外,可用于弥补本单位的公用经费不足。

  (四)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各商业银行拓宽服务领域,创新信贷产品,为建设领域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及时满足企业资金需求。政府投资的担保机构,优先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担保。鼓励社会投融资机构比照国家和省对中小企业担保的相关优惠政策,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担保服务。

  四、加强对建设领域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指导和服务

  (一)鼓励创建本地节能服务公司。鼓励本地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太阳能光伏光热、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生产和安装企业,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节能服务公司。各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本地节能服务企业的设立,指导和帮助其做大做强。支持引进国内优势的节能服务公司进入本市建筑节能改造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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