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核准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变更登记的通知
(甘司办发〔2011〕125号)
兰州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增加鉴定项目的初审意见》(兰司鉴发〔2011〕21号)和《关于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申请增加鉴定人及鉴定人变更执业类别的初审意见》(兰司鉴发〔2011〕22号)收悉。
根据司法部《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核准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原法定代表人史光耀变更为逯新民。
二、同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增加“法医毒物、法医病理”业务范围。
三、同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人李杰增加“法医病理”执业类别。
四、同意将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人任桂芳执业类别由“痕迹鉴定(机动车)”变更为“法医毒物”。
五、同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增加下列3名同志为该所执业鉴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