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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包头市城市规划区地下水水费征收标准的通告

  (二)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自备水源转换为城市公共管网供水水源;城市健康水工程和公共管网供水水质无法满足某些行业特殊水质要求的,其自备水源井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取用地下水,其收费标准按照调整后的城市规划区地下水水费征收标准执行。
  (三)除制酒、饮品、制药、食品行业外,其他用水行业的界定按照城市公共供水中用水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取用地下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超出计划用水量不足20﹪的,超出部分按规定标准基础上加一倍征收;超出计划用水量20﹪(含)至40﹪的,超出部分按规定标准基础上加二倍征收;超出计划用水量40﹪(含)至60﹪的,超出部分按规定标准基础上加三倍征收;超出计划用水量60﹪(含)以上的,超出部分按规定标准基础上加四倍征收。
  (五)城市规划区其他用水情形及本通告未作规定的其他地下水取用事宜均执行自治区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

  附件:包头市城市规划区地下水水费征收标准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附件
  包头市城市规划区地下水水费征收标准
区域征收标准取水用途单位现行城市公共供水价格城市规划区建成区以外范围城市规划区建成区以内范围
 自备水源 居民生活用水元/m31.951.951.95
行政事业用水元/m32.702.702.70
各类工业用水元/m32.702.705.40
制酒、饮品、制药、食品用水元/m32.702.702.70
经营服务业用水元/m34.804.809.60
建筑基建用水元/m35.005.0010.00
特殊行业用水元/m313.0013.0026.00
城市绿化元/m31.601.603.20
备注:1.其他用水按自治区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2.上述地下水水费征收标准将随城市公共供水价格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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