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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普通中小学素质教育规范(试行)》的通知

  (二)提高公民意识,热爱劳动、崇尚节俭、尊敬师长、遵守社会公德;
  (三)树立团队意识,学会尊重他人、合作沟通;
  (四)关注环境问题,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五)关注社会热点、关注国家发展。
  第十条 中小学生应当端正学习态度,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一)崇尚知识、广泛求知,培养浓厚的学习兴趣;
  (二)刻苦学习、认真实践,掌握扎实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善于动脑、勤于总结,掌握基本的学习策略,形成适合自身特点的学习方法和学习习惯;
  (四)勇于实践,敢于创新,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创新思维,提高创新能力;
  (五)注重社会实践,积极参与社团活动和社区服务,在实践中增强情感体验,提高实践能力。
  第十一条 中小学生应当坚持参加体育艺术活动,至少掌握一项体育、艺术技能和生活技能,练就健康的体魄,培养良好的审美情趣和人文素养。

第三章 教师

  第十二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甘于奉献。
  第十三条 教师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并按照《包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 教师应当自觉加强师德修养,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书育人。将育人渗透到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关心、爱护、尊重学生,平等对待学生,以自己良好的道德行为影响和教育学生。
  第十五条 教师应当以严谨求实的态度掌握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教育理论和教育教学技能,并在教学实践中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专业智慧。
  第十六条 教师应当自觉规范教学行为,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满足不同学生的发展需要,在传授知识、培养能力的同时关注学生的情感态度和价值观。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不得有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学校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要遵循教育规律,形成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管理制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家庭之间的新型教育管理关系。
  第十八条 把德育放在教育教学工作的首位,贯穿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各个方面,渗透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
  (一)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道德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学校教育全过程,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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