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稀土高新区范围内储备土地供应工作,由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依照本实施意见依法组织实施。
六、加强和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一)强化政府主导利用储备土地获得金融机构支持力度,有关金融机构要对土地储备贷款给予倾斜和支持。
(二)市财政要加强对储备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快速运作,及时拨付,缩短资金周转周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三)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多途径筹措收储资金。研究利用信托理财产品、成立土地开发整理经营机构发行土地债券、借助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土地一级开发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
(四)储备土地出让后收入全部上缴市财政,土地征收和收购等成本费用,市财政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
(五)储备土地出让后的净收益,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储备资金使用的监管,严禁转借、挪用、挤占储备资金,确保储备资金专款专用。市土地储备中心要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包头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七、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土地储备工作保障机制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要按工作职责积极支持土地储备工作。
(一)市四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做好辖区范围内土地征拆、房屋征收补偿等工作,并做好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安置、保障和社会稳定工作。
(二)市规划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对列入土地储备中长期计划的土地提前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对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及时出具规划设计要点(包含土地位置、规划用途、建设规模、各类用途建设比例、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和规划控制红线图等相关控制指标)。
(三)市国土资源局对列入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列入土地供应计划,负责做好土地预审、组卷报批、组织供地和办理土地登记等工作。
(四)市财政、审计、监察、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城市执法部门及市四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按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做好土地储备涉及的相关工作。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石拐区、白云矿区、土右旗、达茂旗、固阳县土地储备工作可参照执行。
附件:包头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