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其他需纳入土地储备的土地。
四、发挥土地资产效益,加大对储备土地开发和利用力度
(一)市土地储备中心已收储的土地,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管理。
(二)市土地储备中心可对纳入土地储备库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
(三)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工作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四)纳入土地储备库的土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确定给市政府成立的土地开发整理经营机构进行融资等活动。
五、市场化运作,规范储备土地供应
(一)自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市国土资源局不再受理市四区政府(工业用地除外)和其他单位委托招拍挂出让,已受理且未列入土地储备计划的,市国土资源局将按原方式加紧办理。
(二)对于政府统一储备的土地,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政府土地储备量、年度各类建设用地需求量、城市规划、土地年度供应计划等情况,共同制定储备土地的供应计划,经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有计划地投放市场。
(三)规范储备土地供应行为,凡储备土地一律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整理成净地或熟地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供应。严格执行商品住宅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规定,容积率不得小于1。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不得“毛地”出让。储备土地用于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建设项目的用地,按照成本价或市政府确定的优惠办法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收储成本由用地单位支付。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的用地,一律以净地方式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出让,实现每宗土地收益最大化。
(四)加强土地出让价格监管,储备土地出让价格依据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结合土地条件、市场状况及国家产业政策等,由市国土资源土地出让业务会审会集体会审,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市国土资源局应依据土地市场变化状况,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程定期对基准地价进行更新,完善基准地价体系,使以评估方法确定的土地市场价格接近市场真实水平。
(六)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监测,积极开展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和地价监测,及时将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出让公告、土地出让和划拨结果等市场信息向社会公布。
(七)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坚决制止擅自调整容积率行为。土地出让后,经依法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按照批准调整时的有关规定核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