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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完善土地市场运行机制的实施意见

  三、规范运作,加大土地储备工作力度
  (一)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储备
  1.市四区、稀土高新区范围内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并列入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均应作为政府储备土地。
  2.已列入土地储备计划的集体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签订工作协议,各地区人民政府负责履行征地程序,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有关规定执行。对经市、区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建设,不予补偿。
  3.市规划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办理规划手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征收、转用的报批。
  4.在政府储备土地范围内,严禁用地单位违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协议,已签订协议的无效;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二)严格国有土地储备管理
  列入土地储备计划的国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或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纳入土地储备库。未列入土地储备计划的国有土地,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或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
  1.因城市规划调整,原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全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
  2.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需要搬迁异地建设而腾出或空置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或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
  3.需要盘活的土地,土地使用者可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纳入土地储备库。
  4.闲置土地符合收回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
  5.因抵押权实现或司法机关依法裁定处置的国有土地,符合收储条件或已列入土地储备计划范围的,由土地储备中心优先收购。
  6.土地使用权转让时申报转让地价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或标定地价20%的,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土地储备中心优先收购。
  7.改制企业或兼并企业(含破产企业)的用地,因城市规划调整,原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纳入土地储备库;涉及职工安置等不予收购情形的,市有关部门凭市土地储备中心出具的意见办理有关手续。
  8.国有土地收购价格或收回补偿价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及《包头市企事业单位国有建设用地收购补偿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9.旧城区改造土地,市土地储备中心筹集资金或通过土地一级开发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委托辖区政府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包头市有关规定进行征收补偿安置,征收补偿后土地纳入土地储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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