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
(辽府发〔2011〕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第19号令)、《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民发〔2005〕170号)、《关于大力推进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若干规定》(吉民发〔2001〕11号)和有关政策法规精神,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推动我市养老福利事业,鼓励和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经2011年7月15日市政府六届二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就我市鼓励和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4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对我市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优惠政策作如下重申和补充,凡我市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和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各类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运营期间,凭《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优先将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列入规划。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社区建设、旧区改造及居住区配套建设,要把养老服务设施作为重要内容予以考虑。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予以优先立项,优先保障。住建及规划部门要将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予以优先审批。在城乡居民小区建设中要预留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用地面积及老年人室外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新建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小区,应规划预留建筑面积1 500平方米以上、核定养老床位5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面积和老年人室外活动场所面积;新建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下的居民小区,应结合城市社区建设规划,规划预留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设面积和老年人室外活动场所面积。对列入规划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和已建成的养老服务机构用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或擅自改变用途。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