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落实,从源头预防和控制污染,达到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标准要求,推进我市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重要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必要条件,也是建设单位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单位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实绩的重要内容。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行使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权,做好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管理工作,切实做到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三、落实实施主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有关要求,建设项目在正式投入使用前,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申请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没有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未经环境保护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生产)。
四、强化环境监理。凡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具体要求落实环保监督管理。在施工期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污染处理设施处理工艺复杂或污染物处理难度大的建设项目、污染处理设施建设工程量大或建成后无法查看是否按照设计施工的项目、有生态环境影响且需要恢复的建设项目、建成后存在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确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落实。要重点对水利、交通、电力、化工、矿产资源开发、污水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及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开展环境监理。
五、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要对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定期跟踪检查和核实,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擅自变更建设项目内容,净化设施未建成而擅自试生产(营运),试生产(营运)逾期不验收,未经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生产),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按照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出台的《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