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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注:国有土地上征收居民自建房的补助标准,原则上按照建房工料费综合测算进行适当补助。本表所列居民自建房是指无任何批建手续的建筑。补助标准以结构来划分,测算房屋的工料价格。

  附表4
  包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搬迁费、安置费、奖励费标准

项目类别标准说明
搬迁费住宅10元/m2不足500元按500元,回迁按两次补偿
非住宅商业20元/m2 工业30元/m2回迁按两次补偿
临时安置费住宅12元/m2·月每月不足600元,按600元/月,超过18个月增加50%
非住宅10元/m2·月已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不予补偿
奖励费住宅100元/日搬迁期限一般规定为90天
非住宅10元/m2·日搬迁期限一般规定为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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