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内提前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包括优先选择权和货币奖励,货币奖励的标准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订立补偿协议。
第三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
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在
《条例》颁布实施前,已依法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各级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确有强制拆迁必要的,必须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果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新政策或配套文件,则以新的政策或配套文件为准执行。
附表:1.包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征收住宅补偿参考价格
2.包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征收住宅附属物补偿参考价格
3.包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征收居民自建房补助标准
4.包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搬迁费、安置费、奖励费标准
附表1
包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征收住宅补偿参考价格
区域 | 土地等级 | 补偿参考价(元/平方米) |
昆区 | 一级 | 5900 |
二级 | 4400 |
三级 | 3300 |
青山区 | 一级 | 5500 |
二级 | 3800 |
三级 | 3800 |
东河区 | 一级 | 3100 |
二级 | 2600 |
三级 | 2600 |
九原区 | 三级 | 3100 |
四级 | 2500 |
五级 | 2400 |
稀土高新区 | 二级 | 4400 |
三级 | 4100 |
五级 | 24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