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旧城改造,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处置以及企业改制需要收购国有土地的,补偿办法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石拐区、白云矿区、土右旗、达茂旗、固阳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包头市企事业单位国有建设用地收购补偿标准
划拨用地 | (一)原为非经营性用地,新规划用途为经营性用地 |
方式一 | 按不超过被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65%买断 |
方式二 | 按不超过地块出让成交净价的55%确定 |
(二)原为经营性用地,新规划用途仍为经营性用地 |
方式一 | 按不超过被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80%买断 |
方式二 | 按不超过地块出让成交净价的75%确定 |
出让土地 | (一)原为非经营性用地,新规划用途为经营性用地 |
方式一 | 按不超过被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75%买断 |
方式二 | 按不超过地块出让成交净价的65%确定 |
(二)原为经营性用地,新规划用途仍为经营性用地 |
方式一 | 按不超过被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90%买断 |
方式二 | 按不超过地块出让成交净价的80%确定 |
其他 | 按出让成交净价一定比例进行收购补偿的实行补偿封顶。 |
国有土地收购补偿,也可按收购地块登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评估现值之和进行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