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企事业单位国有建设用地收购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旧城改造,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处置以及企业改制需要收购国有土地的,补偿办法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石拐区、白云矿区、土右旗、达茂旗、固阳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包头市企事业单位国有建设用地收购补偿标准

划拨用地(一)原为非经营性用地,新规划用途为经营性用地
方式一按不超过被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65%买断
方式二按不超过地块出让成交净价的55%确定
(二)原为经营性用地,新规划用途仍为经营性用地
方式一按不超过被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80%买断
方式二按不超过地块出让成交净价的75%确定
出让土地(一)原为非经营性用地,新规划用途为经营性用地
方式一按不超过被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75%买断
方式二按不超过地块出让成交净价的65%确定
(二)原为经营性用地,新规划用途仍为经营性用地
方式一按不超过被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90%买断
方式二按不超过地块出让成交净价的80%确定
其他按出让成交净价一定比例进行收购补偿的实行补偿封顶。
国有土地收购补偿,也可按收购地块登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评估现值之和进行补偿。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