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购地块原为非经营性用地,新规划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 按不超过被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65%买断,或者收购补偿标准按不超过地块出让成交净价的55%确定;
(二)收购地块原为经营性用地,新规划用途仍为经营性用地的,收购补偿标准按不超过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80%买断;或者按不超过收购地块出让成交净价的75%确定。
第七条 国有出让(含作价入股、作价出资)土地的收购补偿标准:
(一)收购地块原为非经营性用地,新规划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收购补偿标准按不超过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75%买断;或者按不超过地块出让成交净价的65%确定。
(二)收购地块原为经营性用地,新规划用途仍为经营性用地的,收购补偿标准按不超过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90%买断;或者按不超过出让成交净价的80%确定。
第八条 选择按出让成交净价一定比例方式补偿的,根据实际情况,可按评估价一定比例预付补偿款,用于土地使用权人前期搬迁。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出让成交净价,是指按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从土地出让成交总价款扣除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等后的余额。
第十条 收购补偿费包含收购范围内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及其他损失的补偿,交付土地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一并移交。
第十一条 土地、房产评估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评估结果由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确认。
第十二条 收购补偿的土地面积以土地登记面积为准,无独立登记面积的以实际测量为准。
第十三条 按出让成交净价的一定比例进行收购补偿的实行补偿封顶。土地出让成交净价高于出让起始价2倍的,超出部分不参与按比例补偿。
第十四条 土地出让起始价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土地评估机构评估,经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业务会审会集体确定,报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征收区属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的,应征求所在地区政府意见;征收其他单位国有土地的,应征求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