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企事业单位国有建设用地收购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1〕13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企事业单位国有建设用地收购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包头市企事业单位国有建设用地收购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完善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制度,有效盘活国有土地资产,维护国家和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以下简称市四区)和稀土高新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国有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国有建设用地)的收购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收购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工作在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收购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收购合同》,收购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基本情况,收购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土地用途及地上建(构)筑物状况;
(二)土地补偿方式、补偿标准、支付期限;
(三)土地交付条件和交付期限;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处理;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收购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方式可以采用直接确定补偿价格买断或者按出让成交净价的一定比例补偿。
采用买断方式补偿的,其补偿可以按不超过被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也可按收购地块登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建(构)筑物的评估现值之和进行补偿。
第六条 国有划拨土地的收购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