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1〕13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包头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以及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三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决策、土地储备机构运作、财政部门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五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拨付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收储成本等相关费用。
(二)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提取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三)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四)其它形式筹集的用于储备土地的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六条 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
第七条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