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新成立的独立核算的仓储、配送物流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起,由受益财政逐年按照该企业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20%、10%比例返还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九条 非营利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其担保业务收入的营业税先行缴纳后,经市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予以返还。
第十条 对于从事电子商务(政务)服务、第三方平台、社区信息服务、农业信息服务体系的行业,经有关中介机构评估已实现盈利的,报市政府同意后,从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按税后利润1:1额度给予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 对于投资动漫产业的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起,由受益财政逐年按其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20%、10%比例返还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三章 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
第十二条 按照社区商业网点建设规划,鼓励大型商贸连锁经营企业在市区内的社区(含龙山区、西安区、辽源经济开发区)建立日用品连锁店、直营店,对于新建的连锁店、直营店,经市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等部门联合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对企业予以一次性6 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十三条 对于新成立的旅游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起,由受益财政逐年按照该企业当年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20%、10%比例返还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四章 积极发展公共服务业
第十四条 对于初创的实行员工制的家庭服务业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起,由受益财政按当年上缴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返还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十五条 我市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和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各类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生活用电、用热实行与居民用户同价,用水及污水处理费价格参照学校、幼儿园标准收取。
第十六条 对于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在取得执业许可证后,可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给予优先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设立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每年在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重点扶持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业、商贸服务业等带动作用强的项目,同时在全民创业专项基金和产业技术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扶持服务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