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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扶持服务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扶持服务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辽府发〔2011〕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辽源市扶持服务业发展办法》已经2011年7月15日市政府六届二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辽源市扶持服务业发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引导各类资源优化配置,进一步推动服务业产业发展壮大,实现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全省服务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08〕28号)和《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服务业三年跃升发展计划(2011年-2013年)的通知》(辽府发〔2011〕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详性详细规划中合理布局、统筹安排服务业发展。
  第三条 现代物流、信息(信息传输、软件外包服务等)、旅游、会展、科技、文化创意(动漫、工业设计等)、咨询及中介服务等鼓励类服务业企业注册登记,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对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服务业公司制企业,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6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其余部分2年内到位。
  第四条 对于研发、服务外包、工业设计、物联网应用等服务业企业,由市财政在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扶持,并优先申报国家、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第五条 对于列入全市服务业三年跃升发展计划中的重点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人民防空建设四项费用。
  第六条 积极引进服务业各类人才,实行无门槛准入。

第二章 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第七条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5 000万元以上的从事生产性仓储、配送的物流企业,土地出让金足额缴库后,由同级财政按其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政府留成部分的30%返还给企业,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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