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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财政性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财政性建设资金用于建设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购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实行政府采购,择优选定材料设备和服务供应商,并积极推进工程代建制。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项目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依法选择代理机构执行采购,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隐蔽工程的签证和验收应当做到情况清楚、数据真实、图式完整、责任明确,市建设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和市财政部门应当在签证单上签字确认方为有效。对引起工程造价增减的项目变更签证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并说明变更签证增减的原因,按月报送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资金核算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性建设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市财政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及确定的单项工程预算,建立资金台账,分项目控制资金拨付进度,按支出内容确定拨付方式。
  第十六条 财政性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建设资金专户”,统一核算财政性建设资金(符合采购条件的资金存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每月15日前,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下个月建设资金支出需要,提出下月用款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每月25日前,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支出计划,将资金拨入建设项目资金专户。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资金根据核定的数额分批次按照进度及时拨付。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款和材料设备采购款按工程进度及监理单位签定的工程报表,经评审部门审核确认按月填报工程用款计划,市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施工合同和经确认的工程预算及进度,按规定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 工程完工后,为保证工程顺利验收和结算,预留工程价款总额的20%(政策性银行贷款项目可按10%执行);工程竣工决算后,扣除5%质量保证金外,全额拨付工程余款。

第五章 项目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对财政性建设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审和监督。市审计部门对建设工程预算的执行、管理情况和决算结果,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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