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将编制的工程预算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项目预(概)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财政性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以及施工图纸预算等进行审核;
(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四)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和政府采购情况等合规性审核;
(五)项目资金来源和前期费用合理性审核。
第八条 未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应急工程,经市政府同意,按照法定程序,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追加预算或在下年度安排支出预算。
第九条 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设计的,建设单位和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和工程造价、监理等机构研究确定,形成工程变更意见并附相关资料,经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市政府批准,作为追加项目投资的依据。
第三章 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十条 财政性建设资金项目实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制度。市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由投资评审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批复。审核结果经市财政部门审定后,作为工程价款结算、转作资产和批复决算的依据。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在处置过程中履行评估拍卖手续,所取得的收入纳入财政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概况、甩项工程及造成工程量调整的主要因素和原因作出详细说明,经市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查。建设单位管理费按照《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实行总额控制,经市财政部门核定后分年度据实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