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设立优质工程奖励资金。支持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设立优质工程奖励资金,用于优质工程的奖励,优先奖励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优质工程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细则由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负责制定实施。
鼓励建设等单位对创优企业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3、打造工程创优“十大”企业品牌。开展评选“厦门市年度十大创优品牌企业”活动,创优品牌企业包含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建设单位等,被评为创优品牌的企业记入信用档案,并在相关媒体宣传。
(二)完善创优激励机制,形成优质优先导向
1、招投标激励。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择优选择队伍的原则,在现行的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基础上,通过采取增加已创优质工程业绩的投标人中标概率等措施,激励创建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省优质工程(闽江杯)、市优质工程(鼓浪杯)的企业和相关个人。对财政投融资的政府应急工程,可依照相关规定选择创优突出的企业参建。对有创建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省优质工程(闽江杯)、市优质工程(鼓浪杯)要求的施工和监理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中设置需有同级别或以上创优业绩的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和监理企业、项目总监的条件。
2、信用评价激励。进一步完善建筑企业信用评价中的工程质量创优指标,将不同类别优质工程按照不同档次记入信用档案,并提高同档次信用评价中工程质量创优的权重,调整工程质量创优业绩使用的“有效期”。
3、差异化管理机制。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连续三年在我市范围内承建工程未获得市优质工程(鼓浪杯),应在资质年检、企业备案管理中实行差异化强化管理。
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年度新开工项目应当至少创建二项优质工程;二级房地产企业每年度新开工项目应当至少创建一项优质工程;其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积极创建优质工程。
(三)推行优质优价制度,保障创优良性循环
优质工程增加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乘以费率在其他措施费中列项计算。其中创省优质工程(闽江杯)的项目,按《福建省创建省优质工程暂行管理办法》(闽建建[2007]2号)的要求执行;创市优质工程(鼓浪杯)的项目,优质工程增加费费率控制在2%-5%范围内。招标人在编制预算造价(招标控制价)时,市优质工程增加费费率的具体标准按闽建建〔2007〕2号文中“优质工程创建增加费总额测算办法”的80%进行测算,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创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的项目,优质工程增加费费率控制在5%-8%范围内,优质工程增加费费率的具体标准按闽建建〔2007〕2号文中“优质工程创建增加费总额测算办法”的130%进行测算,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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