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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

吉林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2011年7月6日经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防止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获取不正当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格式条款 (以下简称格式条款),是指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提供方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内容。

  商业广告、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互联网页、凭证、单据等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在经营活动中订立合同采用格式条款,行政管理部门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督指导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督指导,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格式条款的监督工作。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对本行业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规范和指导,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下列合同文本中含有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文本使用前不少于15日,将合同文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文本;

  (二)邮政、电信、有线电视合同文本;

  (三)旅游合同文本;

  (四)运输合同文本;

  (五)房屋买卖及其居间、委托合同文本;

  (六)物业服务管理合同文本;

  (七)住宅装修合同文本;

  (八)汽车买卖、租赁合同文本;

  (九)经营性教育培训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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