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拟定喀什地区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的管理;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进行监督管理。
(四)拟定和执行喀什地区外贸进出口发展战略和促进外贸发展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目录,组织实施喀什地区进出口配额计划,确定配额及发放许可证,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边境贸易的各项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边境贸易有关经营资质的管理工作,负责边民互市贸易的相关协调工作。
(五)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对外技术贸易、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区促进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贯彻国家及自治区加工贸易政策,负责喀什地区加工贸易业务的许可证审核及管理工作。
(六)组织实施喀什地区反倾销、反补贴等保障措施的实施及其他涉及公平贸易的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国外对全地区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承担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涉及全区案件的产业损害调查,建立全区产业损害预警机制。
(七)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外商投资政策。宏观指导喀什地区外商投资工作,参与拟定喀什地区外商投资法规、政策和发展规划;依法报请审批国家规定权限以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和企业项目合同、章程的变更事项。
(八)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对外经济合作政策,拟定喀什地区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依法报请审批喀什地区企业在境外投资的项目申报(金融类除外),贯彻执行我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负责协调外派劳务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
(九)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地区有关对外开放、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策划本地区招商引资的政策。
(十)负责对外宣传全地区综合投资环境、招商优势和优惠政策;负责引资项目的推介工作,参与重大招商项目的前期调研和可行性论证等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地直有关部门办理外来投资项目的各种审批手续,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审批。
(十一)指导地区各县、市招商业务工作,负责相关招商人员的教育培训;负责全地区招商引资工作的调研和招商引资项目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负责拟定和分配年度招商任务指标;负责招商项目到位资金的考核认定;负责对招商奖惩办法的审查及兑现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