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填报能力建设调查表的通知
(新环财发〔2007〕5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为认真总结环保系统能力建设工作,切实加强“十一五”能力建设,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填报能力建设情况调查表的通知》(环函【2006】524号)的要求,决定对我区环保系统“十五”能力建设情况、“十一五”能力建设(规划)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地(区、市)级环境保护局填报表2-1至表2-7,县(市)级环境保护局填报表3-1至表3-7。填表说明见附件一,调查表见附件二。
二、总局正在组织编制统计软件,将下发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请各地抓紧组织填报,请于3月15日之前连同电子版一并报与我局,待总局软件下发后进行数据采集与上传。
联 系 人:殷小炜
联系电话:0991-2813946
E-mail:yinxiaowei@tom.com
附件:1、填表说明
2、调查表(略)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填表说明
一、表2-1分类填报地(区、市)本级“十五”能力建设项目与投资,分类汇总辖区内县(市)级环境保护局“十五”能力建设项目投资(不分项目),按监测、监察、核与辐射、信息、宣教、基建分类;表2-2、2-3、2-4、2-5、2-6分别填报地(区、市)本级监测、监察、核与辐射、宣教、信息机构设备配置情况,汇总辖区内县(市)级环境保护局所属监测、监察、核与辐射、宣教、信息机构设备配置情况;表2-7分类填报地(区、市)本级“十一五”能力建设项目与投资(已落实、已列入规划或已承诺),分类汇总辖区内县(市)级环境保护局“十一五”能力建设项目投资(已落实、已列入规划或已承诺,不分项目)。
二、表3-1分类填报县(市)本级“十五”能力建设项目与投资,表3-2、3-3、3-4、3-5、3-6分布填报县(市)本级监测、监察、核与辐射、宣教、信息机构设备配置情况,表3-7分类填报县(市)本级“十一五”能力建设项目与投资(已落实、已列入规划或已承诺)。
三、“中央预算内投资”指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安排资金,如全国环境监测网络(辐射及地表水部分)建设工程、国家环境突发时间应急监测项目、放射性废物库建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