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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在商事诉讼中建立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工作机制的意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在商事诉讼中建立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
(鲁高法[2011]301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各市司法局,各市律师协会: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律师协会联合出台了《关于在商事诉讼中建立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工作机制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实践中参照执行。
  附:关于在商事诉讼中建立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工作机制的意见

山东省法院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律协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在商事诉讼中建立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工作机制的意见

  为规范商事诉讼领域中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共同塑造良好职业形象,维护司法公信力,确保司法公正,根据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律师协会充分协商,制定本意见。
  一、高度重视建立工作机制的意义
  1.在商事诉讼中,法官与律师虽然角色不同,分工不同,但有着共同的价值取向和追求,就是维护商事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健康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立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工作机制,强化双方在商事诉讼活动中的互相配合、互相监督,是共同塑造良好的职业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化解市场运行中各类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也是创新社会管理手段,努力提高“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水平的重要举措,应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
  二、建立工作机制的目标
  2.通过建立工作机制,要实现法官与律师之间的互动交流,使双方增进理解,增强信任,提升对彼此工作的认可度,消除误解、猜忌和隔阂,形成共同引导当事人合法合理表达、实现诉求,疏导化解经济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
  3.通过建立工作机制,要实现资源和信息的共享,提高司法业务知识水平,统一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和处理思路,从而在各自领域更加有效地规范引导市场经济活动,更加有效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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