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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委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建委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建发〔2011〕64号)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管理,加速推进城建档案数字化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沈阳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备案号:沈政法备字2011年第26号),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沈阳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沈阳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的归档与管理,建立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建设工程电子档案,保障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安全保管与有效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通过数字设备及环境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或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建设工程电子档案是指按照规程编制、经过验收合格并归档的电子文件的集合。

  第三条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受其委托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的验收、接收和管理、利用工作,并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编制软件的推广、培训、升级等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建设工程电子文件的制作和归档工作。

  区、县(市)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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