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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的规定;

  (三)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四)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二条第(二)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10月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发布)第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2份;要求提交复印件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交验原件):

  (一)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1169号)要求,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

  2.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

  3.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

  4.节能方案分析;

  5.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分析;

  6.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

  7.经济影响分析;

  8.社会影响分析。

  (二)《深圳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http://www.szpb.gov.cn)上下载项目申报软件后填报,申报时须同时提供电子报盘。

  (三)项目法人注册文件以及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复印件)、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复印件)及经审计的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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