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七)需上报国家核准的项目或需由省里核准的跨市项目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节能方案的评估和审查意见;

  2.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查意见;

  3.环评审查意见;

  4.用地预审文件。

  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试行办法》(深府〔2009〕82号)第六条、第七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http://www.szpb.gov.cn)上下载申报软件后打印。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需上报国家核准的项目或需由省里核准的跨市项目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九、行政许可程序

  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备齐材料后,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办理期限自项目申报单位补正全部内容之日起计时。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的,经核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项目核准事宜征求公众意见、委托评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时限内。

  十、行政许可时限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