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通市政明电[2011]10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规定,市政府决定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一、清理范围
2005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以市政府和各部门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
清理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按照以下规定做出处理:
(一)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代替的,予以废止;
(二)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宣布失效;
(三)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予以修改;
(四)内容合法、适当,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确认继续有效。
三、清理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1年7月13日至7月20日)。各部门制定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分管领导和科室责任。
(二)梳理和清理阶段(2011年7月21日至8月5日)。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梳理并提出文件清理目录,分发到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各有关部门按对相关文件的时效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届时向市政府法制部门反馈保留、修改或者废止意见。以部门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负责梳理和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主办部门负责梳理和清理,并征求协办部门的意见。
(三)审查决定阶段(2011年8月6日至11月30日)。各部门的反馈意见和部门文件清理结果,于8月底前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市政府法制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各部门报送的清理意见,对相关文件和部门清理意见进行审查,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废止的处理意见,提交市政府决定。
(四)公布清理结果。清理工作结束后,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在通化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保留、修改和废止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