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目的,项目总预算和申请补贴金额,补贴资金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价格、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后,对符合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范围的项目,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排序,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根据当年基金规模制定项目支出计划,报市价格调控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执行。
第十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年度项目支出计划确定后,由财政部门按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价格、财政部门如实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监督及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市价格调控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监督和管理。价格、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十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情况由价格、财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项目单位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由价格部门会同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终止拨款,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在三年内取消其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市价格调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改变价格调节基金用途或者有其他违规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行为的;
(二)截留、挪用、侵占价格调节基金的。
第十八条 涉及价格调节基金管理的政府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价格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