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主要采取补贴、补助和贴息三种方式。
第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价格政策性补贴项目:对因执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等价格政策而受到经济损失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对因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导致成本与销售价格严重倒挂,造成经营者经营困难,价格主管部门又因国家稳定物价政策暂不能调整价格时,给经营者造成损失的,给予适当补偿。
(二)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动补贴项目:当主副食品及其他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剧烈波动,或者有剧烈波动预期时,为保证主副食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基本稳定,对相关商品的生产、流通、加工、批发、零售等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发生自然灾害时,为保证主副食品等重要商品的生产供应,对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者或者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提供生产资料价格补贴。
(三)困难群体价格动态补贴项目:对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上涨,或者调整政府定价而基本生活受影响的低收入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
(四)政府重要商品储备费用补贴项目:对生猪、猪肉、食盐、粮油、食糖等重要商品储备给予补贴。
(五)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引导结构调整,对生活必需品的生产、流通、销售、储备等给予补贴或贴息。市场价格动态监管体系建设补贴项目:对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动态监测、成本调查、信息发布、价格管理给予适当补贴。对培育市场主体、建立畅通市场流通体系、健全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网络等项目建设给予适当补贴。对必要的政策宣传、调研、考核奖励给予适当费用安排。
(六)调控市场价格批准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价格调节基金的启用及审批
第八条 根据市政府年度价格调控目标,结合市场发展趋势以及价格调节基金年度预算规模,由价格、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年度价格调节基金启用申报指南,并向社会公告,指导价格调节基金的申报和使用。
第九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申报分两种情况:一是对面向社会公众无特定申请人的补贴项目,由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价格异常变动情况和价格调控的实际需要,制定补贴方案;二是由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单位提出申请,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价格、财政部门进行申报。
第十条 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应当填写统一印制的《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