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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11〕15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财政局等部门制定的《苏州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苏州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增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经济手段,平抑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苏州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用于实现年度价格调控总目标,稳定和调控居民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以及补贴困难群众生活的专项资金。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依法设立价格调节基金。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和政策制定。每年根据价格调控工作的目标任务,经市价格调控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价格部门负责编制价格调节基金年度预算、使用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执行价格调节基金支出预算。财政部门负责对价格调节基金年度预算提出初步安排意见,经市政府审定后,纳入市级财政预算草案,监督价格调节基金支出活动。
  预算年度内因价格总水平出现异常波动,或发生突发事件需要追加预算时,按上述程序执行。

第二章 价格调节基金的来源及使用方向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下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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