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文化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九)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文化个体经营的(除娱乐业、广告业、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如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可从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再依次扣减;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十)对从事文化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十一)鼓励对文化事业的捐赠。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行政机关对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所得税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所得税额中扣除。
三、财政金融支持与收费减免
(十二)设立通化市文化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市财政每年拿出100万元用于文化企业贷款贴息,联合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通化办事处设立授信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通化市文化产业发展扶持资金,贷款额度在5万元以内的文化产业项目实行全额贴息,贷款额度在5万元以上的文化产业项目实行定额贴息。
(十三)鼓励文艺作品创作生产。市财政每年列支专项资金,设立通化市文艺创作奖,对本市个人或集体创作的反映通化地域特色的优秀文艺作品,以及在文化艺术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文艺团体和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对重点扶持的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文艺创作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十四)中国人民银行通化市中心支行围绕文化旅游、松花石和印刷出版三大优势资源,扶持文化产业特色品牌、精品路线和产业项目,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建设。
(十五)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试行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文化品牌等无形资产的评估和质押办法,适当开展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对商业性开发景区开办景区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对发展前景好、盈利能力强的文化企业开办联保联贷业务,推动形成适合文化产业项目的多种贷款模式。
(十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按行业政策有关规定投放2亿元支持通化市文化产业发展。优先选择松花石(砚)产业作为重点潜在客户,以产业集群、商户联保的方式落实贷款担保,为企业提供小企业抵押贷款、个人小额、网贷通等业务品种,为上下游企业提供贸易融资业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