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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2011年深化冶金机械等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行政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深化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负责人,要组织好深化专项整治工作,把深化专项整治各项具体工作落到实处。要将企业的监管责任落实到有关监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和具体监管人员。未按要求落实监管责任的,要追究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各县(市、区)、各开发区深化专项整治领导组及办公室要紧密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研究制订本县(市、区)、开发区深化冶金机械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检查的范围、内容、重点、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并要组织搞好督查检查工作。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组织者、实践者和执行者,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冶金机械等行业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践行安全生产承诺,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制订本单位及所属企业深化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认真开展自查自整,做到全员、全过程、全覆盖排查隐患,不留死角。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要做到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对于企业周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建立完善深化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深化专项整治检查工作;在深入基层检查之前,要组织参与整治检查的工作人员进行不少于一周时间的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使他们掌握整治检查的程序、内容、范围,做到政治上坚定,业务上过硬。在检查期间,检查工作组要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检查反馈意见告知被检查单位,严格检查程序;发现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时,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等执法文书,并责成当地人民政府督办;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和事后问责相结合的要求,对冶金机械等行业企业整治不认真、敷衍塞责的,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认真组织深化专项整治工作,存在应当关闭取缔的冶金机械等行业企业而未彻底取缔的,应停产停业整顿而未依法停产停业或检查后仍然发生事故的,建议由有关部门追究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三)广泛宣传,完善举报机制。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深化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要主动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与,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深化专项整治工作中好的做法、好的经验要广泛推广,对深化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要大张旗鼓地进行表扬;对深化专项整治工作认识不到位、工作不认真、整治工作走过场的单位要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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