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进一步加大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监管力度,规范危险废物管理。要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全面排查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要加大危险废物的转移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重点排查大型选矿、冶炼企业各类危险废物的去向,重点整治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加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监管,规范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加强对铬渣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
(二)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
继续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重点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进水浓度高、排放超标的污水处理厂,切实提升运营管理水平。重点加强建成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全面分析、掌控污水处理厂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尤其是新增污水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情况。要进一步加大对污水处理厂产生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力度,按照“无害化、资源化、节能低碳”的原则妥善处置污泥,严禁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督促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规范污泥运输和接收,定期向属地环保、住建主管部门报告。加强与公安部门的配合,严厉查处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行为。
继续加强电力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和钢铁企业监管,督促企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有效运行。重点检查烟气脱硫脱硝设施运行情况、旁路铅封情况和连续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加大燃煤电厂和钢铁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检查频次,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治理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追缴排污费、扣减脱硫电价。加强企业设施停运管理,规范企业停启报告,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三)进一步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监管力度
继续强化汾河、涑水河等主要河流及其主要支流沿岸排水企业环境监管,重点对污染严重的汾河、涑水河沿岸企业实施全面治理。严格落实汾河流域排水企业搬迁、污水深度处理和中水回用工程建设。凡是直接向汾河流域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要执行相应河段地表水功能水质标准,并在6月底前完成废水排放口规范化建设。重点加强河流沿岸和环境敏感区域的焦化、化工、造纸等行业企业环境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环评审批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要求,全面落实事故池建设、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等各项整改措施,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切实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控制新增污染源建设项目的审批,严格控制高污染排放行业的进入。全面清理违法建设项目,对违法在建项目和违法建成投产项目一律移送供电部门采取断电措施,强制停建停产;对违法试生产项目和试生产一年以上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项目,责令其限期完成验收并实施高限处罚。逾期仍未完成的,采取强制停产措施。
切实加强汾河、涑水河主要河流及其主要支流沿岸排水企业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动在线监测设备运行联网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依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擅自停用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企业,依法给予高限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未在6月底前完成废水排放口规范化建设直接向汾河及其主要支流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和恶意偷排投放污染物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改;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实施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一律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实施停产或关闭;对企业恶意超标排放造成河流水环境质量严重影响的,要采取流域限批政策,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对应停建、停产、关闭、淘汰、取缔的项目、设施、企业,要采取停贷、停电、停运、停水等强制措施,形成强有力的环保执法机制和强大的环保执法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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