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创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费用和创业服务机构办公设施、车辆购置费用支出。
5.相关工作经费。对创业宣传、表彰、创业专家志愿服务团活动经费等工作所需经费,由市人社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市人社局。
6.经财政部门、人社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
创业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
(六)改善行政管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和乱培训等行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
(七)落实保障政策,促进稳定创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凭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经认定,可一次性领取其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对在创业期间未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创业人员,可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直至期满。对我市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在创业期间可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最长不超过3年。
四、健全创业培训体系,提高创业能力
(一)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建立健全面向城乡各类劳动者的创业培训体系,扩大创业培训范围,将有培训需求、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大中专毕业生、失业人员、城乡新增劳动力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对参加创业培训的机构和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扩大师资队伍规模,提高师资队伍素质,建立专业化创业培训师资队伍。
(二)创新培训模式。一是面向校园、社区、农村,开展全民创业意识普训工程,激发全民创业热情;二是全面实施“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项目、公司模拟实训项目、创业培训+技能培训工程,增强创业能力;三是认真开展小企业主经营管理能力提升培训,提升企业的稳定性和竞争力。
(三)建立创业实训基地。在三年内,筛选不同规模、不同性质的成功企业,建立30家以上创业实训基地。
五、构建创业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质量
(一)健全创业服务组织机构网络体系。市及县(市、区)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创业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依托劳动保障服务所设立创业就业服务站,村(社区)设立创业就业服务专管员,形成四级创业服务网络,实行信息联网、资源共享。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全市创业服务工作的筹划、指导和组织实施。推进创业服务社会化。扶持相关专业化中介机构发展,鼓励专业化中介机构为创业者和中小企业提供项目、金融、会计、管理、信息、技术和法律等方面服务。
(二)强化创业服务机构功能。各级创业服务机构要根据城乡创业者的需求,组织开展创业培训、项目推介、方案设计、开业指导、政策咨询和协办、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要聘请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和企业管理、市场营销、技术服务等方面专家,建立“创业服务专家库”和“创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采取集中服务、上门服务、电话服务等多种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咨询、指导和服务。建立创业者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设立创业服务热线,接受创业者的咨询和投诉,提供及时有效的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