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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创业型城市的实施意见

  三、完善政策支持体系,优化创业环境
  (一)明确政策扶持对象。凡属我市常住居民,年满18周岁,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具有创业能力而本人又愿意自主创业的,均可享受创业政策扶持。
  (二)降低创业准入门槛。凡法律未禁止、未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全面开放。对在本市申请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受出资额限制。新创企业注册资金允许分期到位。允许创业人员将家庭住所、租借房等改为创业经营场所。
  (三)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国家规定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城乡新创业人员,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加强融资服务。将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范围扩大到农村居民和全市所有符合条件的城乡创业者。建立市、县两级小额贷款担保体系。加强信用社区建设,发挥信用社区信用担保作用。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面向创业型微小企业需求特点的多种金融服务。
  (五)加大财政投资力度,扶持全民创业。市及县(市、区)要根据创业就业工作的总体目标,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创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全民创业活动。市本级创业专项资金每年不低于1000万元,县(市、区)每年不低于200万元。创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创业项目补贴。对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组织创业项目征集、评审、入库、展示、推广等费用,根据创业项目征集数量和推广使用效果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按每征集一个项目且经过评审纳入市级库的先给予2000元的补贴;对推介成功被创业者使用并取得效益的创业项目,再给予3000元的补贴。市级创业项目库项目总量不少于300个。
  2.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对各县(市、区)建立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实体提供进驻评估、政策咨询、创业指导、跟踪服务等创业孵化服务的,经评估考核达到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并确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一定的管理服务补贴。补贴标准按每进驻基地一个创业实体每年给予4000元的补贴。创业实体进驻时间不达一年的,根据实际进驻月份数折算进行补贴。进驻基地超过三年的,不再享受管理服务补贴。
  3.创业实体场地租赁费补贴。对进驻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给予一定的场地租赁费补贴。补贴标准每平方米每天补助不超过1.5元,具体按基地所在区域及房租标准确定,每个创业实体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创业实体享受场地租赁费补贴不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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