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异地商会须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监事长一人)且须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或聘任制)、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监事)年度工作报告。
(二)监督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发现问题如实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长(或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且身体健康、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在商会中有较大影响力。
第三十条 异地商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运作机制,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协商处理内部事务。全体会员平等,充分享有选举权、参与权、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等各项权利,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三十一条 异地商会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包括会员管理、会议管理、换届选举、会费和财务管理、公文档案管理、印章管理、信息公开、内部争端裁决等制度,确保各项事务处理有章可循,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谋发展。
第四章 职 能
第三十二条 异地商会应当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根据需要可从事下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