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定商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权;
(二)选举和罢免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或聘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以无记名投票直接选举产生);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商会财务预决算方案(报告);
(四)修改章程;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规定的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异地商会应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监督,并依照商会章程规定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拟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方案;
(四)决定新申请企业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五)制订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履行商会党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异地商会会长是商会法定代表人,会长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须为专职,实行选任或聘任制,为当然理事。会长和秘书长不得在同一单位产生。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任期为四年,期满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理事会人数为会员(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当理事会人数达到或超过50人的,可按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设立常务理事会,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须全体理事的半数通过并形成由会长和监事长签名、在商会公开平台公开的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