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商会修改章程的,应当自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0日内,经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异地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业务指导部门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异地商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依照章程规定进行债权债务等的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持业务指导部门同意注销的批复文件及其他所需材料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异地商会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撤销的,应在业务指导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不主动履行清算工作的,由业务指导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委托审计机构依法进行清算。
第十八条 异地商会的成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章程和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异地商会的章程应参照《珠海市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制定,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商会名称、住所;
(二)商会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入会条件及其权利义务、会费缴纳标准;
(四)组织管理制度,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产生、职权、任期和罢免的办法;
(五)商会负责人候选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的产生办法;
(六)财务预算、决算、清算等资产管理和使用办法;
(七)设立实体机构等的规则和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各异地商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会员入会条件和入会程序并写入章程。入会会员企业须持有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且最近连续两年无不良经营记录,其法定代表人须为原籍地人士。异地商会不得吸收个人会员。
第二十一条 异地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并依照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