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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使用假材料、假证明欺骗登记管理机关的;
  (五)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条 筹备成立的异地商会,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筹备的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选举产生组织机构。并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结束后15日内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成立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指导)部门同意成立登记的批准文件;

  (三)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商会章程及《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各一式两份)
  (四)当选会长、监事长(监事)共同签署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及会议签到名册;

  (五)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办公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七)在珠海特区报发布的筹备并接受相关企业入会的公告;

  (八)经会员企业盖章的入会申请表、会员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0家以上);

  (九)党组织成立批复文件;
  (十)《异地商会法人登记表》(一式两份)、《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一式两份)、《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一式两份)、《社会团体理事会成员备案表》(一式二份)、《社会团体监事备案表》(一式两份)《社会团体单位会员名册》《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情况表》(一式二份,连同印章、帐户备案表一起提交);

  (十一)《社会团体印章备案表》、《社会团体银行帐户备案表》(此两个材料可在完成刻章和开户后15日内提交);
  (十二)当选会长签名的授权具体经办人办理成立登记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十三)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应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准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各异地商会不得设立任何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第十五条 异地商会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注册资金、活动地域)需要变更的,按章程的规定进行变更后,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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