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
(五)具有独立的办公场所,不得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发起单位或负责人所在单位合署办公;
(六)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2名以上;
(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异地商会,筹备负责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珠海市社会团体名称使用申请审查表》;
(二)8家以上发起单位盖章的筹备申请书;
(三)业务主管(指导)部门同意筹备成立的批准文件;
(四)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独立的办公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六)《发起单位情况表》(附发起单位的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企业情况简介和近两年经营情况证明)、《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表》(附身份证复印件);
(七)《筹备成立异地商会申请表》(一式两份);
(八)依照《珠海市异地商会章程范本》拟制的章程草案;
(九)拟入会会员名册(30家以上);
(十)筹备党组织情况;
(十一)筹备组主要负责人签名的筹备组授权具体经办人办理筹备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筹备负责人说明理由。筹备负责人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筹备的决定后,应当在1个月内,通过珠海特区报或珠海晚报向社会发布筹备公告,并接受相关企业的入会申请。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异地商会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四条及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成立该市异地商会,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