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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民〔2011〕85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各人民团体:

  《珠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珠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异地商会推动两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桥梁纽带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异地商会特指地级市异地商会,是由外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同一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本市出资兴办,或由本省地级市同一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本市出资兴办,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地级市行政区域名称(含简称)为基本特征,以推动企业所在地与原籍地经济合作交流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在珠异地商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
  第四条 在珠异地商会以市际经贸合作为宗旨。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五条 成立异地商会应坚持“一地一会”的原则,同一行政区域只能在珠发起成立一个由同一原籍地在珠外来投资企业组建的地级市异地商会,不得发起成立异地县(区)级及以下的异地商会或类似异地商会的组织。外省在本市投资的企业,应以地级市为范围发起组建异地商会。本省地级市在本市投资的企业,应以地级市为范围发起组建异地商会。

  第六条 市民政局是本市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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