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前三年均按时参加年检且年检合格;
2、申请前三年均未受过业务指导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证明材料由业务指导管理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出具);
3、依法设立(含所属分支机构)并有规范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独立的财务帐户;
4、有较大的行业代表性且作用发挥明显、社会影响力强(由业务指导单位出具认定的证明);
5、办理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和规范使用各种票据。
在上述同等条件下,优先满足3A及以上社会组织的入驻需求。
上述行政处罚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所规定的行政处罚。
上述内部管理制度主要指经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通过的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监事会(监事)制度、选举制度、财务管理及公开制度、印章及文件管理制度、重大活动报告制度、投诉处理及反馈制度、法人代表述职制度以及规范运作、诚信执业、信息公开、公平竞争、奖励惩戒、自律保障等“六项机制”。
第八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入驻申请:
(一)申请前三年中有受过业务指导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
(二)申请前三年中出现了年检不合格或基本合格或未参加年检的;
(三)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无独立帐户、管理混乱的;
(五)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未按票据管理规定使用票据的;
(六)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七)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遭查处或出现影响该社会组织诚信危机的情形。
第九条 社会组织按自愿原则向市民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使用面积、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及入驻后作用发挥的预期等情况。
第十条 市民政部门收到社会组织入驻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及时对其资格进行核定;资格不符的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入驻基地实行计分和入围分(入围分70分)制度(计分内容及项目标准另行制发),按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和安排。市民政部门根据计分情况确定入驻基地社会组织名单并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