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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民政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民政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民[2011]90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珠海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珠海市民政局
珠海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三十日

  珠海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扶持和培育社会组织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基地”(简称“基地”,下同)是经市政府批准成立,专门对作用发挥较明显、管理较规范、社会影响力较强、组织规模较大且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社会组织进行培育与扶持一个孵化平台。

  第三条 基地由市公产房管理部门组织安排,维护管理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市民政部门负责核定社会组织申请入驻基地的资格和退出条件。市公产房管理部门负责基地的日常维护管理并凭市民政局核定的资格做好社会组织入驻和腾退工作。

  第四条 基地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培育、扶持、孵化社会组织为重点,通过规范运行机制、健全管理体制、注重作用发挥,切实加快推进入驻社会组织的培育与发展,力争实现入驻社会组织经孵化后步入良性发展态势。

  第五条 基地的运行和管理坚持市场运作、政府推动的原则;坚持分类管理、培育扶持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基地着力在行业管理领域、社会公益事务领域培育、扶持、孵化有行业影响力、有发展潜力、社会急需的社会组织。孵化类型:

  1、行业协会(商会);

  2、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

  3、其他需要培育扶持的社会组织。

  批准入驻的社会组织数量根据基地的实际容纳面积来确定。

  第七条 申请入驻基地的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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