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统计工作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统计经费保障机制,认真研究并及时帮助统计部门解决实际困难,保证统计工作任务与所需条件相适应。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将大型周期性普查经费列入普查实施年份本级财政预算,足额及时拨付到位,并落实好基层普查人员报酬、补贴等待遇。各级地方政府额外增加的调查任务,要保证向统计部门提供必要的调查经费和调查户、调查员、辅助调查员的补助经费。要完善基层统计机构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乡(镇)、街道统计工作所需各项经费。针对乡(镇)、街道基本没有统计经费保障的现状,要结合实际,逐步将统计所需经费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由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统一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企事业单位统计工作。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单位规模和工作需要,科学设置综合统计机构,确定统计负责人,配备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专、兼职统计人员。按照《
统计法》和有关统计制度要求,设置、保存统计原始记录和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依法主动、及时、规范、全面地向所在行政区域政府统计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四)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1〕67号)要求,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部门统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逐步将部门统计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1.加强部门统计基础建设。一要加强组织建设。健全统计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充实、稳定统计队伍,确保统计所需经费落到实处。二要加强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台账。加大对统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统计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三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规范的统计资料保存和管理、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和统计资料报送等工作制度,加强对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统计工作的管理。四要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对统计资料的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等环节的电子化、自动化。建立健全部门统计信息网络和各类统计数据库,加快推进部门间网络建设。
2.加强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根据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关于加强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审批和管理的规定,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制度,申报的统计调查项目应与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调查项目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在取得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杜绝非法统计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