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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启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印章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启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印章的通知
(新环办发〔2009〕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自治区环保厅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09]8号)关于成立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同时撤销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的有关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从2009年10月16日起启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印章,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印章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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