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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0年总量控制相关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0年总量控制相关工作的通知
(新环总量发〔2010〕1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为确保自治区“十一五”总量控制工作目标能够顺利完成,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自治区环保厅“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180号)的要求,各地务必做好以下工作:

  一、本着“应治尽治、应关尽关” 的原则,各地要立即梳理辖区内超标排放企业、城镇污水排放及落后产能情况,制定有操作性的2010年度总量控制计划,拟定减排项目清单。减排项目清单须提供责任部门、项目单位、完成时间、预计削减量等信息,并于2010年1月25日前上报自治区环保厅总量办。

  二、各地、州、市必须高度重视“三大体系”能力建设,加快监控平台和区控以上重点源现场端在线监控系统建设,所有建设内容务必于2010年6月底前完成,并制定和完善管理办法,落实专人管理,确保正常运行,发挥减排效益。对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各地要尽快拿出方案报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审核,由我厅批准后尽快实施。

  三、继续采取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环保部门内部联合监督检查、后督查等多种方法,加强污染源的日常监察、监督性监测工作。采取行政、法律、经济等更加严厉的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快推进治理进度,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四、按照有关技术规定,加快污染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及在线监控设备安装验收工作,并结合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定期对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数据比对监测,建立相应完备的工作档案。

  五、建立减排工作周、旬报制度,各地、州、市必须按要求上报“减排监察系数”、减排项目和辖区总量控制工作进展情况。

  六、各地要按照总量控制工作各环节、各内容的需要,加强对环境监测、监察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并实行严格的考核制度。坚决杜绝在监督性监测工作中,因不严格执行规范导致数据失真和代表性不强,以及日常监察工作中监察人员查找不出问题、工作责任心不强等问题,切实提高人员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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